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被 告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再開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先就本院調得之100 年度建字第1 號卷閱卷並表示意見(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