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被 告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攜同該公司回覆被告原證9 號備忘錄(本院卷第53頁)之人員到庭;被告請攜同原證10備忘錄(本院卷第54頁)所指之「繪圖黃先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