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高鴻俊 原 告 羅介甫 原 告 李捷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0 號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