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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告
高鴻俊
原告
羅介甫
原告
李捷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被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參三中關於「102 年7 月8日」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7 月8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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