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2號原 告 高鴻俊 原 告 羅介甫 原 告 李捷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參三中關於「102 年7 月8日 」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7 月8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