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劉克聖、張金柱、陳彥年
- 法定代理人陳勝榮、王子文
- 原告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科分公司法人
- 被告彤杉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原 告 鑫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榮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段思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卉榛 被 告 彤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文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林宗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工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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