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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

確認地上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羅自坤
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簡元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所為100 年度訴更字第9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令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