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文 上 訴 人 許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6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上訴人許世杰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75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632 元;均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