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江旻謙 江雨諠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上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山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原告說明其有無因系爭事故領取任何職業災害補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