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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華奕超
  •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玲、黃金春、黃桂香、江碩峰

  • 原告
    江旻謙
  • 被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上榮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山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江旻謙 江雨諠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胡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上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山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原告說明其有無因系爭事故領取任何職業災害補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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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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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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