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江旻謙
- 原告
- 江雨諠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美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以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立中律師
- 被告
-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春
- 訴訟代理人
- 謝清傑律師
- 被告
- 上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香
- 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 被告
- 山嘉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碩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命原告說明其有無因系爭事故領取任何職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