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張誌庭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訴訟代理人 李萱 陳振裕 張可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先前交付予被告之勞保局職災補償金99,950元部分,提出理由及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