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告
楊甡生
原告
何志堅
原告
楊清溦
原告
周忠慶
原告
吳昌儒
原告
劉晉宏
原告
陳冠興
原告
謝沛諺
原告
蔡政達
原告
吳昌勳
原告
楊金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
被告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