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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 上訴人
    楊甡生
  • 被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楊甡生 即 原 告 何志堅 楊清溦 周忠慶 吳昌儒 劉晉宏 陳冠興 謝沛諺 蔡政達 吳昌勳 楊金益 被上訴人 同致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5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 │楊甡生│8,013,977 │120,597 │ ├───┼───────────┼─────────────┤ │何志堅│5,059,549 │76,641 │ ├───┼───────────┼─────────────┤ │楊清溦│3,119,225 │47,832 │ ├───┼───────────┼─────────────┤ │周忠慶│3,244,824 │49,762 │ ├───┼───────────┼─────────────┤ │吳昌儒│2,912,299 │44,862 │ ├───┼───────────┼─────────────┤ │吳昌勳│1,649,087 │26,002 │ ├───┼───────────┼─────────────┤ │劉晉宏│2,502,216 │38,773 │ ├───┼───────────┼─────────────┤ │陳冠興│2,001,303 │31,348 │ ├───┼───────────┼─────────────┤ │謝沛諺│1,406,854 │22,438 │ ├───┼───────────┼─────────────┤ │蔡政達│1,525,958 │24,220 │ ├───┼───────────┼─────────────┤ │楊金益│1,614,010 │25,5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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