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于靜文、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陳發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于靜文 被 上 訴人 環球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重勞訴字第8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㈠關於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屬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而推定僱傭關係存在之存續期間,係算至勞工滿65歲退休止,本件上訴人係民國56年9 月1 日生(見本院卷一第155 頁),起訴時年滿43歲,算至其65歲止之期間已超過10年,是應以10年計算。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6,880元(以上訴人所主張之薪資122,974 元計算10年,即122,974 ×12×10=14,756,88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2,832 元。至上訴聲明第3 項請求薪資68,206元,及自100 年3 月1 日起至復職之日止之每月薪資122,974 元部分,均已包含在前開上訴聲明第2 項之範圍內,故不計訴訟標的價額。 ㈡關於上訴聲明第4 項請求薪資差額、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補償、年終獎金等各項獎金及補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91,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 ㈢關於上訴聲明第5 項: 1.請求將被上訴人記大過之懲戒紀錄予以塗銷,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費4,500 元。 2.關於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條之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該訴訟標的價應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費26,002元。 ㈣上訴聲明第6 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費9,750元。 ㈤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