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明
- 被上訴人
-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喬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7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