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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劉佩宜游智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被上訴人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72,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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