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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   告
高陞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63,667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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