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榮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丕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