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