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朝欽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中
- 被告
- 聯合商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瓊慧
- 被告
- 陳益盛
- 訴訟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行調查程序時,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應繳納之裁判費898,853 元,此有該日之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