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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告
愛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薛仙女
被告
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湘政
被告
林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91,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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