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龍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130 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