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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確認房屋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鈞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130 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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