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 原告
- 陳朝陽
- 被告
- 廣泰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金池
- 法定代理人
- 石正銓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用
- 訴訟代理人
- 金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41,310 元,扣除原告所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740,8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嗣原告雖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標的金額為2 億1030萬元,已屬明確,故本院上開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40,810 元,無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屬不得抗告為由,而於100 年10月11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445號駁回原告之抗告在案,業經本院核對臺灣高等法院上述抗告事件之卷宗無誤。是原告自仍應依本院前述裁定所示,遵期補繳裁判費甚明。
三、然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