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鳳綢
一、上當事人與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已確認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餘被告),並提出繕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