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呂鳳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鳳綢 一、上當事人與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已確認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餘被告),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