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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鳳綢

一、上當事人與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已確認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餘被告),並提出繕本一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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