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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訴人
被告
呂鳳綢
被上訴人
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明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月

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上訴人至遲應於100 年12月24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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