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 訴 人 被 告 呂鳳綢 被 上訴人 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明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上訴人至遲應於100 年12月24日前補繳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