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文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橋本千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