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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星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第一三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本千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忠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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