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7,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