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51號
- 上訴人
- 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育仁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47,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