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宏基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興
訴訟代理人
巫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辻本治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