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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宏基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興
訴訟代理人
巫啟誠
被上訴人
辻本治

      洪偉彥

      孫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6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1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至102 年3 月4 日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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