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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郁茹律師
被告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係登記設於「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8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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