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原告
-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顯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郁茹律師
- 被告
-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係登記設於「臺中市西屯區○○區○路28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