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元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士賢
- 相對人
-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邦華
- 相對人
- 羅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元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元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