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秉坤、木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基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原 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原 告 木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被 告 劉文斌 1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 億4948萬6978元,應繳裁判費2,043,07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2,5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