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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給付契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祥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祥
被上訴人
即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 月25日100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5,5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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