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祥賀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朝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 月25日100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5,5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