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1號
- 原告
- 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傳芳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被告
- 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湘玲
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66,294 元,應繳裁判費938,73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8,239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