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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林宜靜

  • 原告
    楊鄧今華
  • 被告
    王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楊鄧今華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王嘉為 諶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嘉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嘉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於民國96年底,被告王嘉為透過不知情之訴外人許嘉珊認識原告,為彌補其個人日益擴大之資金缺口,竟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先為取信原告,而於96年12月1 日向不知情之某陳姓屋主租用臺中市○○○街62號2 樓房屋,並向原告佯稱該房屋係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石公司)之會議場所及招待投資人之處所,再於97年9 月間某日,透過訴外人許嘉珊引介原告至上揭招待處,被告王嘉為即向原告佯稱:其有拿到中油公司好的標案,中油臺中港營業所標案原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額度提高到6,100萬元,有1,000 萬元是中油主管暗股,所以觀石公司只要準備5,100 萬元就可以投資,現在資金還短缺3,000 萬元,最保守的獲利有40%至45%,希望原告能投資中油標案云云,並陸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交付其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私文書、公文書,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於附表二所示日期匯款5,880 萬元(扣除訴外人許嘉珊匯回之200萬元,另有5,680萬元未清償,本件僅請求5,600 萬元)至被告王嘉為所開立之帳戶及不知情之第三人許嘉珊、張詠志、蔡宜靜所開立之帳戶內,因而詐騙得逞。又被告諶碧蓮(即被告王嘉為之母親)與被告王嘉為共犯,蓋被告諶碧蓮在合資協議書上認股4,000萬元,並有其 提供資金之簽名,使原告誤以為被告諶碧蓮確實有投資,實際上其並沒有投資,又對照被告諶碧蓮於警訊筆錄中供稱其etraws個人僅投資2,000 多萬元之陳述,卻於觀石公司股東名冊上 記載投資4,000 萬元,顯有虛報投資詐騙之事實,此外,被告諶碧蓮還在觀石公司章程、股東細則上簽名以取信原告,該資料還附有股份名冊,然上開文件都是虛偽不實在,且被告王嘉為也是偵審中承認被告諶碧蓮明知是偽造文書仍在書面上簽名,又被告諶碧蓮是觀石公司會計人員,觀石公司之虛偽財務報表及帳目,亦均為被告諶碧蓮所製作,加以,被告諶碧蓮亦曾以各項說詞遊說原告投資,使原告陷於錯誤,是被告王嘉為、諶碧蓮間之共同侵權行為甚明。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600萬元。 二、被告王嘉為對於原告請求給付5,600萬元,為認諾之表示( 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48頁)。 三、被告諶碧蓮則以:原告並未將受詐騙之金錢匯款至伊帳戶,且伊對於原告之匯款並不知情亦無參與,97年7、8月,被告王嘉為跟伊說之前借給他的錢轉換成觀石公司的股份,伊在96年4月陸陸續續借給被告王嘉為之金錢有2,700多萬,是伊現金存款、房屋貸款、國泰人壽貸款、伊與先生勞保退休金及向親戚朋友借的錢,被告王嘉為有將開會決定將伊借的錢轉換為股份之單子給伊看,伊借款轉成4,000 多萬股款,伊在97年10月份左右簽協議書沒有注意有哪些人簽名,是被告王嘉為拿到家裡給伊簽,簽完之後他車子就開走了,伊是透過許嘉珊認識原告,伊知道被告王嘉為透過許嘉珊與原告有借款關係,開會地點有時會在家中,伊會幫忙準備茶點,伊雖掛名為股東,但伊沒有真正列席開會,伊不知道被告王嘉為會詐欺,伊自己與先生退休金也都投入給被告王嘉為,伊自己也因此欠外面很多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王嘉為部分: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自明。經查,被告於100年12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重訴字卷第148 頁),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王嘉為敗訴之判決。 (二)被告諶碧蓮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由此規定可知,民法第184條第1 項後段侵權責任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為要件。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行為人之本意而言。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規定,主張他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自應對他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負舉證之責。此外,「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條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人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437號判例可資參酌。亦即,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個別均該當侵權行為為前提,應予敘明。 2.原告雖主張:被告諶碧蓮所述投資金額前後不一,又與股東名冊所載投資金額不同,實際上並無投資,且被告諶碧蓮在觀石公司合資協議書上等件簽名,又遊說伊投資,使伊誤信為真,且被告諶碧蓮又有製作觀石公司之帳冊,其與被告王嘉為應係共同為詐欺云云。然查: (1)據被告王嘉為於99年度訴字第235 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偵查中及審理時陳稱:伊母親即被告諶碧蓮有投資2,000 、3,000 萬元,之所以投資此金額,在股東名冊上記載4,000 萬元,是因為按照入資時間配合伊所偽造之營利情形所結算之數字,本件是伊一人策劃,被告諶碧蓮並不知情,被告諶碧蓮也不知道本案文書是偽造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11頁背面、第13頁背面- 第14頁,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二第199 頁,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卷第26頁背面,99年度訴字第235 號卷二99年8 月9 日審判筆錄第26頁);且據訴外人許嘉珊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諶碧蓮係伊多年朋友,她大概投資2,000 多萬,原告會投資本案,是因為與伊電話中聊到,他聽了有興趣,問伊能否介紹,97年9 月伊有帶原告到觀石公司招待所,有關該投資案的獲利內容都是被告王嘉為說的,後來被告王嘉為有跟原告說如果要當常務董事要湊足4,000 萬元,因此原告又匯款2,000 萬給被告王嘉為,之後被告王嘉為又向原告謊稱觀石公司欠2,000 萬元,向原告借款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29頁- 第31 頁 背面、第204 頁);又據訴外人許庭瑜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中證稱:被告王嘉為是伊老闆,伊工作是與老闆出去跟投資人談公司有關投標中油的事情,這整件事情都是被告王嘉為策劃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120 頁- 第120 頁背面);再據訴外人林莉齡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中證稱:伊是觀石公司董事長特助,本案對外說明及對內交代事情均由被告王嘉為主導,伊到警方找上門後才知道是假的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122-123 頁),可見本件詐欺既係由被告王嘉為所主導;而依被告王嘉為、證人許嘉珊所述,被告諶碧蓮確實有參與投資,經核,倘被告諶碧蓮確實知悉、參與本件詐欺,衡情其當無參與投資之可能,然其卻參與投資,則被告諶碧蓮辯稱其亦為受害人,並非全然無稽;況參與觀石公司工作之訴外人林莉齡證稱係警方找上門後才知道是詐欺,則並未深入參與觀石公司營運之被告諶碧蓮辯稱不知被告王嘉為詐欺等語,亦非全然無據。況依其等所述,原告係因訴外人許嘉珊而參與本件投資,投資案的獲利內容都是被告王嘉為所說,亦無從認定被告諶碧蓮確有參與詐欺原告之行為。 (2)被告諶碧蓮雖於合資協議書、觀石公司章程、股東章程細則簽名(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15-20 頁),製作部分帳目(見本院訴字卷第74頁背面),並於觀石公司股東名冊中列有4000萬入股金額(見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卷一第21-23 頁),然本件詐欺係由被告王嘉為主導,且股東名冊上記載4,000 萬元,是因被告王嘉為按照入資時間配合其所偽造之營利情形所結算之數字,業如前述。又於合資協議書等件簽名之李聰賢、舒韻梅、許嘉珊,其中李聰賢、舒韻梅業經系爭刑事案件認定為被害人,許嘉珊則認定未參與本件詐欺(見本院重訴字卷第2-26頁),自無從以被告諶碧蓮於合資協議書等件簽名而認定其與被告王嘉為共同為詐欺。 (3)再者,原告遭詐欺款項,並未匯到被告諶碧蓮,亦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重訴字卷第53頁背面),且系爭刑事案件並未認定被告諶碧蓮有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犯罪事 實(二)部分)。 五、綜上所述,原告尚不得對被告諶碧蓮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是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嘉為應給付原告5,6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本於被告王嘉為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伍幸怡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是否扣案 │數量 │備註 │ ├──┼───────────────────────┼───┼───┤ │1 │96年2月5日專案編號CZ0000000000號合作契約書( │1份 │私文書│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2枚、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6枚、偽│ │ │ │ │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5枚、偽造之「李博文 │ │ │ │ │」印文1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 │2 │97年2 月5 日標案編號:RTS-A104台臺灣中油標金支│1張 │私文書│ │ │款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 │ │ │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 │ │ │ │枚、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 │ │ │ │印文1 枚。) │ │ │ ├──┼───────────────────────┼───┼───┤ │3 │支款明細(未扣案,上有偽造之「主任林榜義」、偽│1份 │私文書│ │ │造之「油品標案」、偽造之「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 │ │ │ │文各1 枚)及支票號碼CM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3 │ │ │ │ │月15日、面額新臺幣471 萬8000元之支票1 張之背書│ │ │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 │ │ │ │。) │ │ │ ├──┼───────────────────────┼───┼───┤ │4 │97年9月22日專案編號CZ000000000號合作契約書( │1份 │私文書│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1枚、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5枚、偽│ │ │ │ │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4枚、偽造之「江中博 │ │ │ │ │」印文1枚、偽造之「劉致源」印文1枚。) │ │ │ ├──┼───────────────────────┼───┼───┤ │5 │97年12月3 日經濟部標案完稅證明(未扣案,上有偽│1份 │私文書│ │ │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油品行銷部」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 │ │ │ │印文5 枚、偽造之「主任張玉華」印文1 枚、偽造之│ │ │ │ │「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文5 枚。) │ │ │ ├──┼───────────────────────┼───┼───┤ │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三類標案付款│1張 │私文書│ │ │明細(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 │ │ │ │之「油品行銷財務部」印文1 枚、偽造之「江中博」│ │ │ │ │印文1 枚。) │ │ │ ├──┼───────────────────────┼───┼───┤ │7 │97年10月15日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未扣案,上│1張 │私文書│ │ │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 │ │ │ │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8 │97年5 月5 日標案編號:RAS-A204台灣中油標金支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9 │97年1 月14日標案編號:FIS-A02 台灣中油標金收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0 │97年10月1 日標案編號:OCP-001 台灣中油標金收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1 │96年11月6 日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未扣案,上有偽│1張 │私文書│ │ │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印文│ │ │ │ │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12 │97年3 月5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3 │97年3 月7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4 │97年3 月8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林文章」印│ │ │ │ │文1 枚。) │ │ │ ├──┼───────────────────────┼───┼───┤ │15 │97年3 月12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6 │97年3 月19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7 │97年3 月26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8 │97年10月1 日經濟部統計處資料轉錄申請表(未扣案│1張 │公文書│ │ │,上有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林文章」印文1 枚、偽造之「張富添」印文1 枚。│ │ │ │ │) │ │ │ ├──┼───────────────────────┼───┼───┤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解款銀行:中央│1張 │私文書│ │ │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 號,收款人│ │ │ │ │姓名:經濟部301 專戶,未扣案,上有偽之「兆豐國│ │ │ │ │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 │ │ │ └──┴───────────────────────┴───┴───┘ 附表二: ┌──┬──────┬────┬───────┬──────────┐ │編號│匯款人 │日期 │金額(新臺幣)│收款人及帳戶 │ ├──┼──────┼────┼───────┼──────────┤ │ 1 │喜來麗國際股│97.9.30 │38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喜來麗國際股│97.10.2 │62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喜來麗國際股│97.10.6 │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喜來麗國際股│97.10.13│3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楊鄧今華 │97.10.17│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6 │楊鄧今華 │97.10.17│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7 │喜來麗國際股│97.10.20│33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喜來麗國際股│97.10.20│1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楊鄧今華 │97.10.3 │23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0 │楊鄧今華 │97.11.4 │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1 │喜來麗國際股│97.11.4 │4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李彥中 │97.11.4 │3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3 │李彥中 │97.11.14│90萬元 │張詠志: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4 │李彥中 │97.11.14│160萬元 │蔡宜靜:彰化銀行帳戶│ │ │ │ │ │ │ ├──┼──────┼────┼───────┼──────────┤ │ 15 │楊鄧今華 │97.12.1 │5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16 │楊鄧今華 │97.12.1 │2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7 │楊鄧今華 │97.12.9 │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8 │楊卉欣 │97.12.11│9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9 │楊卉欣 │97.12.11│9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0 │吳餘郎 │97.12.17│7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21 │吳餘郎 │97.12.17│3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2 │楊鄧今華 │97.12.19│1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23 │楊鄧今華 │97.12.19│13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4 │喜來麗國際股│97.12.26│2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5 │林素玲 │98.17. │6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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