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葉俊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1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2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千棻 ~t20L2x0; ┌──────────────────────────────────────────────────┐ │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 │1 │1000│ │ │1 │(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六─二 │ │ │ │ │ │ │) │ ─ │ │ │ │ │ ├─┼───────────────┼──────────────┼────┼───┼────┼───┤ │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 │1 │1000│ │ │2 │(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七─四 │ │ │ │ │ │ │) │ ─ │ │ │ │ │ ├─┼───────────────┼──────────────┼────┼───┼────┼───┤ │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 │1 │1000│ │ │3 │(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八─六 │ │ │ │ │ │ │) │ ─ │ │ │ │ │ ├─┼───────────────┼──────────────┼────┼───┼────┼───┤ │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 │1 │1000│ │ │4 │(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0九─八 │ │ │ │ │ │ │) │ ─ │ │ │ │ │ ├─┼───────────────┼──────────────┼────┼───┼────┼───┤ │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 │1 │1000│ │ │5 │(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一0─四 │ │ │ │ │ │ │) │ ─ │ │ │ │ │ ├─┼───────────────┼──────────────┼────┼───┼────┼───┤ │00│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六五─八六─ND─00一│ │1 │1000│ │ │6 │(現: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八九一一─六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