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富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3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00│億和興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銀桃園分│99年10月31日│111,381元 │0000000 │ │ │1 │周慧如 │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