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佑星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亮
- 代理人
- 張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83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839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