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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請人
佑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亮
代理人
張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83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839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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