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6號聲 請 人 恆懋行 法定代理人 高秋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被竊,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良器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100年1月10日 │7,534元 │DR五二四0六九│ │ │ │郭錦平 │東林口分行 │ │ │二 │ │ ├─┼─────────┼─────────┼───────────┼────────┼────────┼──┤ │2 │良器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100年2月10日 │5,198元 │DR五二四0六九│ │ │ │郭錦平 │東林口分行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