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3號聲 請 人 億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瓊儀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億拓工程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龍潭分│99年5月17日 │600,000元 │FC九四三0六六│ │ │1 │李明勳 │行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