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湘 代 理 人 王昭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顏伯儒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祥樺氣體有限公司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9年11月30日 │496,524元 │AY一一七四五一│ │ │1 │郁玫 │潭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