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
    陳馨湘

  • 原告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昭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湘 代 理 人 王昭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顏伯儒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祥樺氣體有限公司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9年11月30日 │496,524元 │AY一一七四五一│ │ │1 │郁玫 │潭分行 │ │ │三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