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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精台鐳射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馨湘
代理人
王昭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9 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4 月26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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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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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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