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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請人
泰貿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時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2月13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892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4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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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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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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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明峰精機有限公司│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9年12月10日          │255,824元       │BA三一三九七五│    │
│  │高金木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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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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