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號聲 請 人 台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2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係命聲請人應於100 年1 月5 日起20日內將該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聲請人雖於99年12月2 日即將該裁定刊登於新聞紙,然揆諸民事訴訟法於92年2 月7 日增訂第542 條第2 項、第3 項之立法理由係以「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程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俾聲請人有所遵循。」及「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之期間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之效果,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聲請人既係提前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而非遲延登載,應認本件公示催告仍生效力,而不發生上揭法條第3 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之效果。準此,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2 日起4 個月即100 年4 月6 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又翌日即100 年4 月3 為星期日、同年月4 日、同年月5 日為放假之紀念日,故以同年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鎣陞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埔心分│100年1月5日 │539,185元 │GN五三一四六0│ │ │ │司 │行 │ │ │七 │ │ │ │林保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