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亞力士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義成
- 訴訟代理人
- 凃秀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57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3 月28日(100年3 月26日為星期六)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卓郁程 │聯邦銀行高榮分行 │99年8月20日 │900,000元 │UA一五六五五0│ ││1 │ │ │ │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