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吳志斌即輝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煌輝企業社 吳志斌│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94年8月10日 │11,950元 │VB 一四0三五0 │ │ │ │ │ │ │ │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