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7號

聲請人
常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木
代理人
賴清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99年7月15日           │242,017元       │DI0一0二三七│    │
│  │李雪霞            │                  │                      │                │三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