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號
- 聲請人
- 光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9 月9 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 月10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
星期日,故以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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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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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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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閎喬光學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99年8月31日 │58,962元 │AD二三六七一五│ │
│ │司 │ │ │ │0 │ │
│ │林穎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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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