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請人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其輝
訴訟代理人
何育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2 月
1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6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4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0年1月31日          │4,305元         │AZ一九二五一一│    │
│  │黃其輝            │園分行            │                      │                │0              │    │
├─┼─────────┼─────────┼───────────┼────────┼────────┼──┤
│2 │大眾旅行社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0年1月31日          │1,229元         │AZ一九一五六八│    │
│  │黃其輝            │園分行            │                      │                │九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