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芭比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99年4月6日 │24,000元 │0000000 │ │ │ │劉朝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