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聲 請 人 芭比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99年4月6日 │24,000元 │0000000 │ │ │ │劉朝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