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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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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桃園縣龜山鄉農會  │99年4月6日            │24,000元        │0000000  │    │
│  │劉朝全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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