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郭琇玲、陳振嘉、郭俊德
- 當事人池梁鳳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7號聲 請 人 池梁鳳英 訴訟代理人 池莉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21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100年1月10日 │206,000元 │AY0000000│ │ │1 │有限公司 劉鐵城 │梅分行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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