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永多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渭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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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46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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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李志亮 │桃園縣蘆竹鄉農會大│100年3月28日 │520,000元 │FA五二三八一九│ │
│ │ │竹分部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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