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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請人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米本勝行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4 月15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股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X  0000000│        │1    │112  │      │
│1 │                              │九─00000000        │        │      │        │      │
├─┼───────────────┼──────────────┼────┼───┼────┼───┤
│00│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X  0000000│        │1    │106  │      │
│2 │                              │二─00000000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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