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群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世亮 訴訟代理人 詹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3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9 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1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谷貞豫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2月1日 │166,667元 │AB0六七四一七│ │ │ │ │行 │ │ │八 │ │ ├─┼─────────┼─────────┼───────────┼────────┼────────┼──┤ │2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3月1日 │166,667元 │AB0六七四一七│ │ │ │ │行 │ │ │九 │ │ ├─┼─────────┼─────────┼───────────┼────────┼────────┼──┤ │3 │錡兵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4月1日 │166,666元 │AB0六七四一八│ │ │ │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