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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郭琇玲陳振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富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李啟堂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99年7月30日 │1,000,000元 │0000000 │ ││1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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