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富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郭俊德 ┌───────────────────────────────────────────────────────┐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李啟堂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99年7月30日 │1,000,00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昰澧